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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br>2016年工作方案
时间:2016-04-28 17:32:14  浏览:0次  来源: 安全与环境监察处  作者:安全与环境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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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加快实施《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陕政发〔2013〕54号),推动全省空气质量持续向好,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以“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为手段,切实强化“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等六项措施,依法依规治污,科学精准降霾,实现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提高优良天数达标比例,努力减少重度以上污染天数,大幅削减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详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在减少燃煤上下功夫。

1持续削减关中地区燃煤消费总量。关中地区继续实施煤炭减量替代,2016年完成削减260万吨燃煤任务,其中,西安40万吨、宝鸡50万吨、咸阳55万吨、铜川10万吨、渭南65万吨、韩城40万吨。(省发展改革委、关中各市政府负责。单位分工中列第一名为牵头单位;各市政府包括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和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同)

2大力推进关中散煤整治。在城乡接合部区域控制劣质散煤销售、燃烧,通过减量提质等措施严格防控劣质散煤燃烧污染。(省发展改革委、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3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增长速度,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69%以下;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大煤改电推广力度,加快“气化陕西”进度,大力开发地热能、风电、光伏发电等非化石能源。(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4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积极推进煤炭开发利用向多元化、洁净化发展,不断优化煤炭产品结构。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在中小煤矿聚集区推动建设群矿型选煤厂,煤炭洗选率达到7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加快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关中地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支持鼓励其他地区燃煤火电机组提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6加快淘汰小火电机组。加强小火电机组环保管理,落实改造关停机组奖惩措施。全省10万千瓦以下排放不达标小火电机组限期改造,2017年底前排放不达标机组全部关停。(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7继续拆改燃煤锅炉。西安、咸阳、渭南市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应拆尽拆,宝鸡、铜川、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陕北、陕南地区完成388台燃煤锅炉拆改任务,其中:延安市27台,榆林市154台,汉中市145台,安康市45台,商洛市17台。(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二)在治理机动车污染上求实效。

1加快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全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7万辆,其中黄标车4万辆:西安19356辆、宝鸡2368辆、咸阳3158辆、铜川863辆、渭南3358辆、延安3287辆、榆林3598辆、汉中2179辆、安康896辆、商洛548辆、杨凌389辆;老旧车3万辆:西安5336辆、宝鸡609辆、咸阳6948辆、铜川544辆、渭南4913辆、延安5163辆、榆林2041辆、汉中3001辆、安康370辆、商洛975辆、杨凌100辆。(省公安厅、各市政府负责)

2提高淘汰车辆拆解率。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规范淘汰黄标车回收、拖移和拆解工作,确保淘汰车辆就地拆解,严防淘汰车辆回流市场。(省商务厅负责)

3严格落实禁限行措施。持续扩大“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和禁行范围,限行区域由各市(区)城区扩大到县级城区。加大机动车路检力度,将“黄标车”“无标车”禁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禁止“无标车”上路行驶。(省公安厅、各市政府负责)

4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管理。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检验设备计量检定、标准执行以及检验检测行为等方面监管力度,确保机动车尾气检测数据真实、准确。(省质监局负责)

5提高机动车环保管理水平。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与标志发放工作,及时更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全省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环保标志发放信息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6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汽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7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强化公交优先战略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快地铁、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运力。(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8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加强城市非机动车道和步行道建设,在关中城市合理规划建设公共自行车交通网络,优先保障绿色出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9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大对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油库和加油站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油品,切实维护燃油市场供销秩序。(省商务厅负责)

(三)在控制扬尘上抓落实。

1强化施工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因地制宜推广渣土车管理“宝鸡模式”;加大施工场地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力度,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禁止城市建成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2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推广机械吸尘式清扫保洁,关中各市(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路机扫率达到90%以上,其他城市中心城区道路机扫率达到7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3严格执行“禁土令”。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11月15日至12月31日为冬防期。期间,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建成区及关中其他城市中心城区,除地铁项目和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四)在治理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上出实招。

1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2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治污降霾的主要手段,积极落实供给侧改革任务,研究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具体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3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支持工业类项目退城入园,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易地改造。(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负责)

4加强工业烟粉尘治理。严格执行国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水泥、玻璃等行业企业实施技术升级改造和污染治理,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5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全面开展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家具制造、电子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试点。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石化行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安装VOCs(油烟)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并按国、省相关规定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6提高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清洁生产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7推广兰炭使用。组织科技力量攻关,规范兰炭设备技术改造规程,降低兰炭使用成本,提高产出效益;大力支持兰炭向电厂锅炉、取暖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替代原煤作为民用型煤和煤球原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8深化油气回收治理。各市(区)选取一个加油站或储油库开展油气三次回收示范,探索提高油气回收效率。(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9加强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确保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率达到100%,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率达到98%;加快推行供热计量,不断提高供热计量面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在严禁生物质燃烧上增合力。

1加快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面取缔露天煤炭市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年度任务,杜绝禁燃区内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2改善农村燃料结构。在关中地区建设以县区或重点镇为中心的全密闭优质煤炭配送中心,构建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和燃煤质量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3严查秸秆燃烧。组织开展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加强重点时段监督检查,严控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确保全省火点数持续下降;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4严控露天烧烤和烟花爆竹燃放。从严管控露天烧烤,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市政府负责)

(六)在扩水增绿上拓空间。

1实施城市增绿工程。有效利用城市空间,推进立体绿化,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2打造绿色交通走廊。在铁路、高速路沿线两侧50米范围内实施道路林网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负责)

3实施绿色屏障工程。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小流域治理、湿地恢复等绿化工程;推进黄河沿岸绿化森林带建设,以韩城市为重点加快建设关中绿色屏障。(省林业厅、各市政府负责)

4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严厉打击秦岭北麓和渭北地区非法矿山开采行为,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5增强环境自净能力。加快关中水系生态恢复,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增加城市周边水域面积,积极探索大气污染系统防治新模式。(省水利厅、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大气治理责任。各市(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实施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工作任务,量化工作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制订保障措施,确定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各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动态报告制度。各市(区)要逐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每月10日前向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联系人:高翔,电话:029-87292113)报告上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当月的重点任务计划。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对牵头和负责的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办,每月5日前向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报告牵头和负责的工作任务上月完成情况(详见附件2)。省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市(区)及省级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各市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落实负责)

(三)完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构关停、提标改造、锅炉拆改、新能源汽车推广等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研究制定环境质量改善激励机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负责)

(四)推进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关中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切实提升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水平。(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全面推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网格化”执法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网格长、联络员、网格员管控职能,有效遏制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污染以及生物质焚烧和餐饮油烟等面源污染。(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在农村地区探索推进生态修复和保护体制机制,把环境保护和扶贫开发有机结合,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引导农村逐步改变传统生活方式和能源消费模式,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齐生态短板。(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应对措施。(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八)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最严格标准,落实最严格措施,实行最严格监管,执行最严格问责,从严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和典型案件;在冬防期间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24小时驻厂监察,监督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和排放情况;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省环境保护厅、各市政府负责)

(九)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舆论力量,不断凝聚共识,加快培育具有陕西特色的环境文化,着力构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省委宣传部、各市政府负责)

(十)加强环境基础教育。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增强学生的环保自觉性和主动性。(省教育厅、各市政府负责)

(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开企业排污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在强化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信息发布的同时,充分运用手机APP、微信等新媒介,扩大信息受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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