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系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十六)
时间:2021-07-29 18:06:31  浏览:0次  来源:   作者:纪律检查室
恢复窄屏

怎样理解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为了规避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采取我为你的子女提供便利条件,你为我的配偶提供便利条件的方式予以变通。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目的还是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为此,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明确提出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中央纪委全会的要求明确列出,作为一项禁止性要求。

  • 电话:0086-29-86119111
  • 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A1区开元路2号
  • 邮箱:sxrqjt@163.com
  • 邮编:710016
Copyright © 2011 Shaanxi Gas Group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陕ICP备11014167号-1陕公网安备 61019102000282号 能源监管热线:1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