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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时间:2020-11-10 09:07:25  浏览:0次  来源: 审计部  作者:马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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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集团公司研究印发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

《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后,应及时召开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审计整改落实工作会议,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对一般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问题要分清责任、限期整改、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被审计单位要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材料。

《办法》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要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采取跟踪审计、检查或审阅相关材料等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对确认已完成整改的问题予以销号。定期将审计情况和整改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告。

《办法》强调,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屡查屡犯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不到位的,应当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由审计部书面提请纪律检查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处理。审计整改结果应作为被审计单位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办法》提出,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步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机制,对形成的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结果的报告,经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或公告。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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