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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集团本部)
时间:2019-05-21 16:57:00  浏览:0次  来源: 安全与环境监察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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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科学环保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界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控股企业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义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部门副职根据部门责任分工和岗位职责做好各自工作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级负责人和员工必须把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自工作职责范围,落实全员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体系;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四)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保证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及控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七)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故;

(八)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

第八条 集团公司分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二)主持集团公司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日常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分析环境保护形势,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推广环境保护领域内先进的科技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

(五)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协调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七)组织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八)组织集团公司职权范围内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承担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管理责任;

(十)协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分管其他工作领导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负责制定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二)监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

(三)支持配合集团公司分管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四)参与分管范围内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应领导责任;

(六)协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章 机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条 办公室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办公、用车、后勤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四)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五)组织建立本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六)协调召开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七)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八)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九)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四)组织建立本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五)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六)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审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类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

(四)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五)组织建立本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六)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七)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八)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规划发展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指导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四)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五)组织建立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六)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七)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八)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领域的纪律检查、监察;

(三)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四)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五)组织建立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六)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七)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八)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四)组织建立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五)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六)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党群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四)参与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六)组织建立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七)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八)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四)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目标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建立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六)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七)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八)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八条 财务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四)组织建立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五)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六)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七)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与环境监察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综合监管工作;

(二)落实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决议和要求,拟定并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控股企业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情况;

(四)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日常运行中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组织制定完善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

(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监督协调环境事故隐患治理;

(八)组织开展集团公司机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宣教与培训工作;

(九)组织职权范围内环境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组织建立本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一)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十二)参与集团公司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方法创新,积极推广环境保护领域内先进的科技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经验;

(十三)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

(十四)受理职工、群众对控股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协调处置环境保护有关的具有负面影响的环境事件;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部门人员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意识;

(三)落实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四)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环保科技创新活动,组织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

(五)组织建立部门内部各岗位环境保护责任制;

(六)参与集团公司生态文明企业文化创建工作;

(七)参与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八)配合安全与环境监察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改进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境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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